學海飛颺/學海惜珠 申請說明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
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不包括大陸及港、澳)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取得學分,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之專業人才。
學海飛颺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非應屆畢業生)
三、在校學業成績優異(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或系所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有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
四、外語能力須優先符合最新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簡章內規定之語言能力資格 (附件一), 若所持檢定證書非屬簡章所列範圍內,則需符合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The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B2等級, 才可申請。
五、同一選送生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學海飛颺申請資料表單 (請點連結下載)
一、 個人基本資料表,並貼妥身分證及學生證影本(如附件二)。
二、 學士、碩士班、博士班生在校成績單影本,成績單上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所修課程之成績及全班排名百分比,資料不全者,不予送審。
三、 符合有效期限內之留學國語言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四、 系所初審審查表(附件三)。
五、 家長同意書、切結書(附件七、九)。
六、 研修計畫書,應具備內容如下:
(一) 國外研修計畫摘要,須含研修期程、學校行事曆、預定研修課程簡介等。
(二) 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經驗列表及其佐證資料(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三) 擬進行研修計畫背景、目的、方法及其重要性。
(四) 擬前往國外研修學校(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的相關性。
(五) 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發展之關係。
(六) 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三篇),無則免附。
(七) 國外研修學校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或申請本校姊妹校交換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已洽定指導教授者,得另檢附指導教授書面個人資料,包括專業領域、傑出研究表現及學術聲譽等之得獎名稱(例如諾貝爾獎等),有網站可供審查查詢者請併附填網址(外文資料請譯成中文)。
(八) 研修學校於該國之最近公開評鑑排序書面資料及該資料可供查詢之網址,如為本校姊妹校得免附。
七、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學海惜珠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非應屆畢業生)
三、學業成績表現優異(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或系所排名前百分之五十(含)以內),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具體獲獎事蹟者。
四、外語能力須優先符合教育部公費留學簡章內規定之語言能力資格 , 若所持檢定證書非屬簡章所列範圍內,則需符合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The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B2等級, 才可申請。
五、具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相關證明。。
六、同一選送生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學海惜珠申請資料及表單 (請點連結下載)
一、 個人基本資料表,並貼妥身分證及學生證影本(如附件二)。
二、 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教育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三、 財稅資料(國稅局開立之財產歸戶清單)。
四、 切結書(如附件九)。
五、 系所初審審查表(如附件三)。
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資格證明。
七、 出國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須包括:
(一) 個人自傳。
(二) 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
(三) 預期出國研修機構、課程簡介、預定期程及學校行事曆。
(四) 目前學習之相關性。
(五) 未來展望。
八、 符合本校要求有效期限內之留學國語言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九、 相關文件(如在學成績單、優秀表現證明、災害證明、勞委會失業保險請領證明等)。
十、 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七)。
十一、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申請流程
一、 請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紙本送系所初審用印。
二、 送學院複審用印。
三、 於每年公告期限內送至研發處。
審查標準
一、 學業整體表現 (如學業成績、操行、外語能力、專業能力及個人傑出表現等,佔60%)
二、 研修計畫內容 (如研修計畫之重要性、需要性、學科領域及課程安排之適切性,佔40%)
研修機構
登載於教育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
研修期間
自教育部補助公告日起,獎助期限以1學期(季)或1年為原則;必須修讀學分,並有學分採認才可以申請獎學金。選送生至遲應於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本校各子計畫案赴外研修或研習,皆將依疫情現況調整選送期程。
補助期限與額度
學海飛颺
1.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教育部補助每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2. 每名獲獎學生將可獲得教育部暨本校(配合款)提供之獎助金,補助經費項目得包括一次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其補助額度得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學海惜珠
1.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2. 每名獲獎學生將可獲得教育部暨本校(配合款)提供之獎助金,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補助額度得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注意事項
1. 選送生出國研修十四日前,應登入教育部計畫資訊網確認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給予適當協助,以符合教育部審核規定。
2. 本校各教學單位應於初審階段審核所屬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抵免(採計)相關規定及申請資格,選送生返國應主動辦理學分抵免(採計),並於核結時限前將抵免(採計)學分,審核結果通知研發處登錄教育部計畫資訊網。
3.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於出國前經所屬教學單位初審並向研發處申請並經同意後,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變更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未經本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教育部及本校。選送生與本校簽立行政契約後如需變更出國期程,應事先告知所屬系所及研發處。
4. 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5. 選送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事,經查證屬實者,將追償全額補助款繳還教育部及本校。
6. 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7. 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行政契約書,則無法領取補助款。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研修之學校、期間及獲教育部、本校補助款金額。
8. 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9. 選送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繳還教育部及本校。但因特殊事由或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者,不在此限。
10.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本校辦理報到,提送報到單。違反上開規定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及本校。
11.學海惜珠之選送生,如因選送出國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應通知本校,以利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相關協助,並副知教育部。
12.外國語言能力除應符合規定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外研修學校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