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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體育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

99年11月30日第43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4月24日第4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7月25日第60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督導本校師生進行動物實驗之科學應用,特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組成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IACUC)】(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審核並督導本校師生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受理本校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前項第三、四款所列各項任務,至少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檢核一次,查核結果並應保存六年以上,以備查核。
三、委員之產生及組織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師中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二)本會另置委員四至十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所聘委員應包括獸醫師及校外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之外部委員各一人,其餘委員得由本校專任教師中遴聘,惟不得全部為單一性別。
(三)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本會委員兼任之,負責本會各項任務之整合、協調、執行及聯絡窗口。
四、本會所審查之動物實驗研究計畫以學術研究性質為範圍,其種類如下:
(一)本校研究生為學位論文所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本校同仁擔任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申請之研究計畫。
五、本會審查程序如下:
(一)動物實驗研究計畫之審查,由本會主任委員依學術領域專長就現任委員人選中遴選二位或推薦校外二位審查委員擔任。如審查結果不一致,則由本會送請第三位委員審查,以兩位以上通過為核准。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之校外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二)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以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六、申請學術研究計畫之動物實驗審查之個人或單位,須填具下列表格與資料。在送請審查時應勾選所附資料,未能提供完整資料者不予審查。
(一)動物實驗審查申請表(附件一)
(二)動物實驗審查同意書(附件二)
七、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