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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科會100年6月30日臺會綜三字第1000043593號函辦理。
二、為整合學術研究資源,有效管理及推廣學術研發成果,國科會特修訂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茲摘錄修正重點如次:
(一)申請專利部分費用補助比例調整:國科會計畫衍生發明專利獲證案,維持補助申請專利費及前三年專利維護費百分之八十;未獲證案,調整補助申請專利費用百分之四十(修正第二點規定)。受理申請期次改為一年二次(修正第四點規定)。
(二)取消專利獲證獎勵金(修正第二、四至七點規定)及技術移轉獎勵金(修正第八至十三點規定)。
(三)保留傑出技轉貢獻獎頒發獎牌,取消獎座,提供獎勵金每案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構應訂有獎勵金分配辦理技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九點規定)。
(四)修正績優技術移轉中心之獎助金額上限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且須分配辦理技術移轉有功人員(修正第十一點規定)。
(五)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補助經費上限調整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費用申請期次改為一年二次(修正第十六、十七點規定)。
三、本要點發明專利費用補助部分(修正第二至六點規定),應依專利申請日期為適用基準,凡於本案公布實施日後申請專利者,適用新規定。
四、相關作業要點業已公告於本校首頁與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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