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103年開發型(第一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即日起受理申請,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科會102年8月28日臺會綜三字第1020057364號函辦理。
二、旨揭產學計畫執行起日為103年2月1日,申請人請於102年10月21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且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後,另電知研發處承辦人蕭秀萍,分機1233。
三、如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或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其作為出資比者,應備資料如下:
(一)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應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並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送經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始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二)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本校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本校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始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四、計畫相關文件請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之「最新消息」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二、旨揭產學計畫執行起日為103年2月1日,申請人請於102年10月21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且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後,另電知研發處承辦人蕭秀萍,分機1233。
三、如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或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其作為出資比者,應備資料如下:
(一)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應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並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送經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始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二)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本校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本校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始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四、計畫相關文件請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之「最新消息」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