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訂】國科會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並自101年11月15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科會101年11月23日臺會綜三字第101007714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將合作企業配合款由30%調減為20%。(修正第16點)
2、研發成果歸屬部分,刪除但書所定「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者」始得議定之限制。(修正第20點)
(二)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配合「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於101年5月7日臺會企字第1010027188A號令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補助合約書。(修正第8點)
三、目前執行中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期程如屬多年期計畫(先導型至少2年、開發型至多3年),其預核次年以後之產學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四、作業要點及補助合約書業已公告於電子佈告欄、本校首頁與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參考。
二、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將合作企業配合款由30%調減為20%。(修正第16點)
2、研發成果歸屬部分,刪除但書所定「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者」始得議定之限制。(修正第20點)
(二)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配合「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於101年5月7日臺會企字第1010027188A號令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補助合約書。(修正第8點)
三、目前執行中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期程如屬多年期計畫(先導型至少2年、開發型至多3年),其預核次年以後之產學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四、作業要點及補助合約書業已公告於電子佈告欄、本校首頁與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