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資訊分類清單

關於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事,補充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4日臺陸字第100020186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本(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所稱「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乙節,係指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有關作者之國家名稱,未遵照一般國際規範,逕以不符合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

 

三、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該期刊更正。

 

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年11月9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81366號及本年1月2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6234號函、外交部98年7月7日外北美一字第09801097370號及本年1月24日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函影本,請參照附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