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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及適當重製費率之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024986號函辦理。

 

二、請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函(如附件)說明,該函附件「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使用對象不包含學校,並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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