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通過112年度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評定為合格。**
效期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本會審查範圍包括人體研究與人類研究,相關定義如下:
(1)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2)人類研究:指行為科學研究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
根據人體研究法第五條之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敬請從事相關研究之人員留意。
0.送審前請先參考本會法規章程-國立體育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作業細則,了解欲送審案件之所屬分類(免除審查、簡易審查、一般審查)。
1.請務必以指導教師為計畫主持人送審。
2.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及計畫研究人員(
請準備修課證明(影本)。請參考 SOP-
3.上方頁首文字請勿修改,下方頁尾資訊請依照提示修正(XXX 112/11/28/第一版)
4.研究計劃書並未編列固定格式,因屬個人私密資訊,可條列式編列或使用甘特圖呈現。
5.請再次注意計畫主持人須親簽的部分,請多留意。
6.若有使用本會6-4_10-2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範本】,則 無 需使用6-3_10-3知情同意書內容檢核表。
7.若無法提供完整資料,未成案前無法提供送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