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與申訴
一、目的:提供研究人員、受試者/研究參與者之諮詢及申訴管道,並建立有效的溝通平台及處理原則。
二、範圍:
(一)研究人員對研究計畫申請有疑慮時。
(二)本程序適用範圍為經本會核可之人體研究計畫案,受試者/研究參與者對其權益或福祉發生疑慮或不滿時。
三、責任區分:本會有責任給予受試者/研究參與者能對自身權益獲得充分的溝通;由執行秘書或主任委員或委派其他委員代為處理;申訴案件由行政人員負責受理並呈交執行秘書處理。
四、作業流程程序
(一) 受理申訴或諮詢(行政人員)
(二) 採取行動(行政人員/委員/執行秘書)
(三) 資料存檔(行政人員)
五、執行細則
(一)接獲研究人員諮詢
1.研究人員得以面洽、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諮詢。
2.行政人員回覆諮詢,說明處理流程與原則,若諮詢內容非本會之權責範圍則轉介相關單位。
(二)接獲受試者/研究參與者申訴或諮詢審查人體研究計畫時,均要求受試者/研究參與者同意書上註明本會行政人員之姓名及聯絡方法。
(三)採取行動
1.行政人員受理案件時需填寫諮詢/申訴紀錄表,並告知主任委員。
2.計畫書、異常事件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告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於收到本會函告有關受試者/研究參與者諮詢及申訴時,必須於10日內以書面報告回覆,呈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限期內未回覆者則由本會函告暫時停止研究之進行。
3.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親自或選派1位委員負責調查,調查委員原則上為該計畫之審查委員。
4.調查委員可視需要約談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受試者/研究參與者,並可檢閱計畫相關之任何資料及記錄。
5.調查委員將調查結果寫成報告。
6.於下次委員會報告,如情況緊急得請主任委員召開緊急審議會,計畫主持人必要時須列席說明。
7.委員會做出處置決定(含是否及何時應作期中審查),並由行政人員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
8.在收到申訴請求日起30日內回覆申訴人處理情形。
(四)歸檔受試者/研究參與者申訴及請求案件之相關資料設獨立檔案儲存,另將受試者/研究參與者申訴及請求案件之相關資料副本置原計畫案之檔案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