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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科會102年10月29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72822號函辦理。
二、國科會為拔擢優秀有潛力之本國籍年輕博士後研究人員,爰修訂「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次修正規定計十一點,重點如次:
(一)增列「獨立博士後研究學者」申請資格及於申請時得出具臨時證明文件或服(兵)役證明書,並配合修正申請文件及申請期限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
(二)增列面試審查。(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修正不分延攬類別總補助期間上限均為六年。(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附表「本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三、本案修正作業要點,請至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延攬研究學者」項下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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