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科會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
一、依據國科會101年08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554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專任助理及臨時工之資格;並明訂同一人於同一計畫不得同時兼具2種以上助理人員身分;增訂研究生或大學生如因休學或應屆畢業者之資格認定。
(二)增訂執行機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須為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得依規定於業務費調整勻支。
(三)增訂專任助理人員經執行機構確認具有勞雇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除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其他依該法令應支出之費用,於管理費列支。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應支出之所有費用,亦得於管理費列支。
三、國科會99年8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6113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助理人員之出勤管控請依旨揭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所列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及大專學生之月支工作酬金獎助單元各調高1單元。
五、相關注意事項與支給標準表業已公告於電子佈告欄、本校首頁與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參酌。
二、旨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專任助理及臨時工之資格;並明訂同一人於同一計畫不得同時兼具2種以上助理人員身分;增訂研究生或大學生如因休學或應屆畢業者之資格認定。
(二)增訂執行機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須為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得依規定於業務費調整勻支。
(三)增訂專任助理人員經執行機構確認具有勞雇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除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其他依該法令應支出之費用,於管理費列支。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應支出之所有費用,亦得於管理費列支。
三、國科會99年8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6113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助理人員之出勤管控請依旨揭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所列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及大專學生之月支工作酬金獎助單元各調高1單元。
五、相關注意事項與支給標準表業已公告於電子佈告欄、本校首頁與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