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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有關人體研究法

主旨: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有關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臺醫字第101005267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函釋: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術之研究)。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該機構之心研究計畫案件得依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託其他審查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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