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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有關「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之執行事宜,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8日臺醫字第1010020947號、第1010021116號函辦理。
二、衛生署業已公告該署查核通過之機構審查會名單及其效期,本校人體試驗委員會未列於前揭名單,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應停止受理新案申請與審查。
三、另依「人體研究法」第7條第3項規定,將俟本校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相關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後,儘速調整本校人體試驗委員會相關設置與法規,報請核定。
四、本案相關之法令與來文公告資料,業已公告於本校首頁與研發處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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