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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訂「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除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依說明二辦理外,其餘規定自�

一、依據國科會100年3月10日臺會綜字第1000017370A號函辦理。
二、國科會為明確補助延攬海外學人返國從事研究之政策意旨及申請人專任研究學者職務之補助精神,並強化申請人履行義務及申請機構管理之責,旨揭作業要點,業經修訂完竣,此次計修正規定七點,其重點摘要如次:
  (一)修正「申請資格條件」規定,以符合延攬國外科技人才之宗旨。(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刪除「特約博士後研究學者」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八點、附表「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三)增列申請機構應先完成學術審查程序,並調整申請文件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訂「申請期限」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
  (五)刪除申請人「兼任其他工作」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六)增列「申請人應簽署『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三、配合要點修正施行,關於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規定自今(100)年8月1日起實施。
四、本作業要點,請至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延攬研究學者」項下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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