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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曾參與教育基金會及非營利機構實習之實習員,不得重複參與第2階段企業實習方案。

發佈單位 專案辦公室  單位聯絡人 專案辦公室 
發佈日期 2010/10/12  聯絡電話 (02)8209-3888 
電子信箱 968@mail.lhu.edu.tw 
相關網址 http://968.lhu.edu.tw 
相關附件  
公告內容  
主旨:96-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曾參與教育基金會及非營利機構實習之實習員,不得重複
   參與第2階段企業實習方案。
說明:
 一、依據本部第2階段實施要點及99年10月5日「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習機
   構資格審核跨部會審查小組第5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增加實習機會,本部將「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1-2大專畢業生至教育
   基金會實習方案」及「1-3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機構實習方案」等2個子計畫所規範之
   實習機構(不含學校及政治團體)納入第2階段企業實習之申請對象。爰,曾參與上述
   兩方案之96--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不得重複參與第2階段企業實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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