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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業於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技(三)字第0990136410C號令發布案,請查照。

發佈單位 專案辦公室  單位聯絡人 專案辦公室 
發佈日期 2010/08/11  聯絡電話 02-8209-3888 
電子信箱 968@mail.lhu.edu.tw 
相關網址 http://968.lhu.edu.tw 
相關附件 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pdf  
公告內容  
主旨:本部「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業於
   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技(三)字第0990136410C號令發布案,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三)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辦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由學校擬訂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學校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
     業(不包括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實習期間:
     透過學校媒介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補助實
     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六個月以實際實習月
     數計。
   (三)參加對象: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九十七年
     六月至九十九年八月期間)之待(失)業者;其中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
     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四)辦理名額:
     提供實習機構僱用三萬人實習員。
  五、檢送實施要點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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