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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後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份,並自即日起實施;另該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自即日�

一、 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7.30臺會綜二字第0990053951號函辦理。
二、 國科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如原非申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而未核列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及出國差旅費者,因研究計畫需要,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與國際合作計畫資料表並敘明理由,經該會同意後始得變更或追加經費。
三、 本校執行國家型科技計畫及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其國外差旅費動支後之賸餘款,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或變更用途外,應繳回國科會。
四、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即計畫編號最後三碼為MY2、MY3或MY4者)之核定、簽約、各年經費之撥款、經費流用、國外差旅費之支用與出國心得報告之繳交、經費結報等,依該會核定通知函、95年8月28日臺會綜二字第0950044846號函、96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3932號函及98年12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91355號函等規定辦理。
五、 計畫主持人對於該會規定如有不清楚之處,請先洽詢研發處及會計單位承辦人員。
六、 來文相關內容已公告於本校及研發處首頁最新消息,敬請參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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