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函知補助延攬之客座科技人才(含講座、客座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於補助期間內兼課(兼職)相關事項,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科會102年01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1020003810號函辦理。
二、另依該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略以,獲核定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申請機構應與受延攬人就服務期間各項權利義務簽訂契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負管理之責。
三、基於尊重各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前提下,擬授權由申請機構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中關於兼課或兼職相關規定辦理,可由受延攬人循各申請機構行政程序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四、國科會100年1月10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3187號及100年2月1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1206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