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科會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辦理。
二、國科會鑒於各界反映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影響我國研究環境健全發展及研究人員士氣,經與相關部會檢討,並回應社會期待,研擬賦予計畫中部分款項彈性支用之規範,期以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及創新效率,案經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同意在案。
三、有關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一)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由國科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對適用計畫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彈性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範例如附件一)。各計畫新核定清單請計畫主持人逕自國科會系統下載參考。
(二)每件計畫之彈性支用額度為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但多年期計畫(同一計畫編號)分年核計,但得於全程期間內使用;計畫執行期限未滿半年者,彈性額度折半計算。如計畫未核有業務費,主持人得依內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支應。
(三)支出用途
1、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附件二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
2、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3、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四)彈性支用額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且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
(五)研發處擬於12月初召開討論會議,並邀請各計畫主持人研商討論相關內部控管機制與規範,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完成相關規範之制定前,計畫主持人如欲支用經費彈性額度,請務必以正式簽文陳核,會簽研發處,俾便彙整統計與控管,於結案前填列收支明細報告表。
(六)相關附件請至研發處網頁最新消息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