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科會101年08月31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874號函辦理。
二、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本校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結報時,併同將補助計畫依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國科會備查。
三、上項支出用途變更彙報作業,尚需相關單位與計畫主持人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一)101年8月1日仍在執行及以後年度核定之計畫須填列(至101年7月31日止已執行結束之計畫免填)。
(二)填列範圍:
1、業務費項下助理人員類別變更、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項目新增或刪除等支出用途變更。
2、研究設備購置項目變更(不限金額)。
3、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變更。
(三)校內簽陳變更公文,請以漢龍公文系統作業並存檔,以簽之格式列印陳核(公文紙本需有創稿文號),俟鈞長核示後之簽案,請影送一份予研發處豋錄彙整報表。
(四)上項會報表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擬隨同收支明細報告表等文件一併函送國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