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科會100年3月17日臺會合字第1000018807號函辦理。
二、近年外語鑑定考試多元,國科會特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決定修正申請人外語能力之最低申請標準。最低申請標準調降者,自今(100)年申請者開始適用;最低申請標準調升者及須加考口語測驗者,自明(101)年申請者開始適用。相關博士生及博士後人員之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規定,已公告於電子佈告欄、本校首頁與研發處最新消息網頁,請自行上線閱覽下載。
三、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公告於國科會國際合作處網站(國科會首頁\關於國科會\處室網站\國際合作處\各類補助辦法\作業要點及要點下方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