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受理之代審案件審查範圍包括人體研究與人類研究,相關定義如下:
(一)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二)人類研究:指行為科學研究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
二、本校受理之代審案件,以與本校簽訂審查委託合作契約書之機構(關)所送之研究計畫為限,並非以個人名義進行簽約、送審事宜。
三、代審案件之計畫主持人送審新案時,請先透過機構(關)內處理IRB相關事宜之單位進行送審,確保本校及送審機構(關)皆知情,以利審查流程進行;而後續審查通知,則以聯絡計畫主持人為主,並將相關結果通知送審機構(關)備查。
四、送審前請詳閱本會作業細則、標準作業程序、收費標準等資訊,若對送審流程或填寫表單有疑問之處,可洽本校IRB辦公室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