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教學及工作規定,自100年8月1日起適用,請 查照。
一、依據國科會100年02月1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12062號函辦理。
二、有關該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專任於延攬事由職務規定,本會99年10月12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73776號函及100年1月10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3187號函,諒達。惟考量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與學校簽訂教學合約及課程安排等因素,旨揭規定自100年8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