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宣導各級學校有關視聽產品教育播映版應合法使用函,以倡導尊重智慧財產權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7日臺高通字第0990199151號函辦理。
二、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行部張麗雲小姐(電話:02-26332000轉1198)。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99年11月15日(99)公視基字第09900037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