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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0/10/11 聯絡電話 (02)8209-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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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依照勞動基
準法相關規定,實習員在機構實習期間應計入年資計算,至
於教保實習員,其「教保之專業年資」於實習期間不予採
計。
說明:
一、依「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實施方案要點」
第四項辦理原則規定,畢業生(實習員)與實習機構關係為僱
傭關係;另本方案「實習員與學校及實習機構合約書」首段
明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方案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
三方協議訂定條款。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
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實習員參與本
方案期間,應計入年資計算,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
三、茲附上「實習員與學校及實習機構合約書」(如附件),並參
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
料庫,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
PCode=N0030002)。
四、至於參與本方案之教保實習員,其「教保之專業年資」於實
習期間不予採計。惟其「勞保之工作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詳參公
文附件)
五、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諮詢專線:(02)8209-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