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審查合作實習機構與實習員之雇用契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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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0/08/26  聯絡電話 02-8209-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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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學校審查合作實習機構與實習員之雇用契約應注意事項。
說明:
 一、實習機構不可與實習員簽訂定期僱用契約。
 二、僱用契約之內容不可違背第二階段要點及與學校簽訂實習契約之精神。
 三、僱用契約內應註明每月薪資總額、勞保投保薪資等級與每月薪資發放日期等資料。
 四、僱用契約內之實習員勞保投保薪資須為2萬2800元(含)以上。
 五、實習員進用日期不得早於99年9月1日。
 六、為提供實習員就業輔導與職場經驗,實習員不得以遠距或視訊方式上班。
 七、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基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