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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0/06/14 聯絡電話 (02)8209-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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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方案1-1實習機構於99年4月之相關補助款未請領者,須於同
年7月31日前向合作學校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自願放棄。
說明:
一、依據跨部會審查小組第39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方案將於99年9月30日結案,考量結案及關帳作業,於系
統每月通知學校及實習機構,實習機構於99年3月31日前之
薪資、勞健保、勞退等未請領款項須於同年6月30日前向合作
學校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則視同自願放棄。
三、實習機構於99年4月之相關補助款未請領者,亦須於同年7月
31日前向合作學校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自願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