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氧運動發明新型訓練方法』能申請專利嗎?
Q: 單純的肢體技術展現而非高科技的精密技術,若也能到達新穎、獨特之性質能否也能申請其專利?
例如近日風行之瑜珈、或是提拉皮茲,假設有人因為在中間想到了新穎獨特的訓練方法,發明了融合兩者專長的新系統(例如名叫做提拉珈),或是從這中間發明的全新的技術與訓練方法,但是名稱與相關理念已經有所不同。 又譬如從很多有氧運動下發明了新型的訓練方法(市面充斥很多拳擊有氧、跆拳有氧等等),除了單純的肢體展現其特色差異以外,還能提供出完整的訓練模式、差異性、或甚至完整的一套理論。試問這種能申請所謂的專利嗎? 再請問,一般外面的教學法,例如蒙特梭利、教育的特殊教導方法,這些也算專利嗎?
A: 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 據此,新的訓練方法不符合發明的定義,除非有相對應的設備或機具。而其實智慧財產權並非只有「專利權」,還有另一種很重要的「著作權」。
單純的肢體技術展現,例如瑜珈、舞蹈或有氧舞蹈等,雖然具有創新獨特但仍非屬於專利保護之標的,而應該是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專利法規定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其中特別列出遊戲方法與教學方法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為遊戲方法係一種無關自然法則之人為遊戲規則,必然會利用到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運氣、感情、偶然性或精神性等,而教學活動本身係有關人類之推理力及記憶力等的精神活動,所以無論是訓練方法或教學方法都不能申請專利,因為它的過程中有太多人為因素,一個班級二十個學生老師同樣的上課,但每個學生的智力或努力程度不同,得到的學習效果當然不同,雖然這特別的教學方法有其新穎與獨特性,但其效果與結果卻是「不可預期」,使得它們不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技術性」。
以舞蹈來說好了,舞蹈本身的肢體展現也視為一種創作,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但是舞蹈用的衣服、鞋子或特殊道具則可申請專利,因為任何人依據它所揭露的技術內容,例如特殊的材質或結構組合都能製造出具有功能性衣服或鞋子,它的效果是可預期且一致的。
運動也是一樣,運動規則不能申請專利,但是運動用品則可以申請專利。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2500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