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為營造親職平權之科研環境,考量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之男性計畫主持人,可能因照顧幼兒需求,致使個人研究規劃無法配合現行計畫申請期程,爰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條文如下
(科技部111 年7 月19 日科部綜字第1110046210A 號函修正)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
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
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
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
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
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
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
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
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且無執
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件,
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
申請。
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