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文化部辦理西亞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請於12月22日前送達研發處

本要點所稱西亞及南亞地區,指沙烏地阿拉伯 沙烏地阿拉伯 、巴林 、阿拉伯聯合大 阿拉伯聯合大 公國 、伊拉克 伊拉克 、伊朗 、以色列 以色列 、約旦 、科威特 科威特 、黎巴嫩 黎巴嫩 、 阿曼 、卡 達、敘利亞 敘利亞 、土耳其 土耳其 、葉門 、俄羅斯 俄羅斯 、烏克蘭 烏克蘭 、白俄羅斯 白俄羅斯 、摩爾多 瓦、亞 美尼亞 美尼、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 、塔吉克 、土庫曼 土庫曼 、亞塞拜然 亞塞拜然 、阿富汗 、喬 治亞 、哈薩克 哈薩克 、吉爾斯 吉爾斯 、蒙古 、烏茲別克 烏茲別克 、印度、巴基斯坦馬爾 印度、巴基斯坦馬爾 印度、巴基斯坦馬爾 印度、巴基斯坦馬爾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本要點所稱文化交流合作 文化交流合作 ,指於我國 於我國 、西亞 及南亞 地區 進行駐村、研究、創(寫)作、研習、傳藝、展演、觀摩、採訪、田野調查與記錄、發表作品、進行跨國合作或合製、以及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補助類別
(一)薦邀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二)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三)於我國與西亞及南亞地區推動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申請本類補助,須 申請本類補助,須 申請本類補助,須 由申請者 申請者 與西亞 或南亞 地區 人士 於各自 所屬 國家 境內或 境內或 在跨二以上 國家 共同 辦理 雙邊或多文化交流合作 雙邊或多文化交流合作 雙邊或多文化交流合作 雙邊或多文化交流合作 活動 ,且 舉辦活動之場地, 舉辦活動之場地, 舉辦活動之場地, 其中一地 其中一地 應在我國境內 應在我國境內 舉行 。

請有意申請者備齊申請資料於12月22日前送達研發處.